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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关于《沁水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半岛官方网站现将我中心起草的《沁水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公布,现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9日,联系人:马青峰,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山水园林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和《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态效益、植物搭配和景观美化,突出地域历史文化特色。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保障城市绿化的经费投入,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培育乡土树种,增加优质品种,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提高城市绿化品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定额管理制度。城市绿化养护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状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本级国土空间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将主要内容纳入本级详细规划。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均衡、方便可达、功能完善、全龄友好的原则,与文化、商业、体育、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相融合,明确绿化目标、控制原则、范围、布局、功能、指标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绿地面积、树种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化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

  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按照公园绿地建设管理。城市生态公园的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

  第十一条  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宿根花卉植物、冠大荫浓乡土乔木的运用,着力打造特色林荫道路和城市花境,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功能化水平。

  城市绿化项目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绿地面积的80%,采用乡土植物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绿地植物总数量的70%。

  第十三条  鼓励在屋顶、桥梁、护坡、隧道口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崖壁、挡墙以及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等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实施立体绿化应当遵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一)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三)在既有树木上方建设架空电力线路或者在既有架空电力线路下方进行绿化,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其中,高压输电线路距离树木的高度不得小于9米,种植植物其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应当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

  (四)其他架空线路以及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筹兼顾树木、线路和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不得影响植物生长、绿地使用和游憩安全。

  第十九条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同时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征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管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并在显著位置设立主体责任信息公示牌永久公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将联合验收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告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并于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综合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因季节等原因植物种植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竣工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开放单位、居住小区附属绿地。

  支持城市绿化工程增加适合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功能设施,拓展公共功能、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管护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管护责任:

  (五)前四项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护单位负责管护。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出让,不得抵押。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第二十六条  永久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应当按照同价值、就近原则规划不少于原有面积的绿化用地。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年的,应当依法申请延期,并在期限届满后第一个绿化季节按照原设计方案恢复绿地。

  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占用人应当与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签订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占用时间、赔偿责任、恢复责任、恢复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因项目建设、排除危险、交通组织、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原因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的,负责城市绿化审批工作的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意见。

  因突发事件确需移植、砍伐城市绿地内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砍伐、移植行道树20株以上或者其他树木50株以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5000㎡以上的,负责城市绿化审批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听证、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城市绿地的种类、数量听取公众意见,征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每砍伐1株树木,应当到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补栽不少于15株胸径8cm以上的同种类或者同价值树木。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建立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养护责任人,加强养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分选、贮存、资源化利用体系,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三)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摊设点,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燃烧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植物病虫害防治,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城市绿地的管护单位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园林特色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培养园林工匠,鼓励创新和推广地方传统园林技艺。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设数字平台,完善城市绿化资源数字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更新、维护和公开数据信息,推进城市绿化工作智慧化。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砍伐城市绿地内树木的,由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有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防护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绿地中的管理建筑和构筑物、景观建筑和构筑物、景观小品、硬质铺装及座椅、灯具、指示牌等设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27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沁水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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